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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终止时央积金的处理程序

出稿日期 : 2018-07-02

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称“非强制央积金”)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栏今天会为大家介绍在劳动关系终止时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处理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公积金共同计划供款自雇员书面同意参与计划的翌月开始,并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终结,雇主及雇员加入非强制央积金后,每月向基金管理实体缴纳供款,供款记录在相关的供款子帐户中。那么在劳动关系终止时,供款子帐户内的权益将如何处理呢?以下将分别介绍雇主及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处理程序。

雇主的处理程序

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透过提交专用表格将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基金管理实体在接获通知后,根据公积金共同计划权益归属比率及供款时间,计算雇员在终止劳动关系时有权取得雇主的供款结余,并作相应的处理。而对于雇员无权取得的雇主供款结余,雇主可使用该款项以缴纳其他雇员的供款,或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提取款项,但该笔款项不能获得税务优惠。

雇员的处理程序

经雇主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已终止相关劳动关系后,基金管理实体将取消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子帐户,因此,雇员应于劳动关系终止时,对其供款子帐户的权益作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1) 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或

(2) 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3)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帐户,可转移至其他供款子帐户;或

(4) 转至曾在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作整合。

如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三个月内,仍未申请将其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至其他子帐户,则原基金管理实体将于上述期间届满的紧接五个工作日内为雇员开立保留子帐户,以记录从供款子帐户转入的款项,即以上述的第一种处理方式。

另外,对于透过以衔接方式加入非强制央积金的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时,其在私人退休金计划获得的权益,亦可申请转移至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可自取得私人退休金计划的权益之日起计三个月内,申请将私人退休金计划所记录的全部权益转入其个人帐户。

市民如欲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内容,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宣传资料、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七∕二○一七号法律及第三十三∕二○一七号行政法规。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宋玉生广场三九八号中航大厦二十一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