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編號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其它單位/部門
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申請疾病津貼
手續辦理類型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具醫生證明處於患病的情況;
2. 在患病期開始的季度前的12個月中,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至少9個月;
3. 在患病期間並無從事任何有報酬的工作。
申請方式
2.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親臨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或影印本;
3. 填妥專用表格上的醫生證明,且須由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發出的執照的醫生開具及適當簽署,並由作診斷的衛生機構或入住的醫院認證 (如屬非專用表格上的醫生證明,則提交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4. 倘患病期間有勞動關係,須提交由僱主透過專用表格作出的缺勤聲明,或由僱主發出的缺勤證明影印本(具有僱主或其法定代表簽名及印章);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辦理時間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狀況終止後30日內;
如患病期間超越有權收取疾病津貼的最長期間,則最遲於該最長期間終止後30日內提出申請。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事項
發放期限:
津貼自患病之翌日起計算:
– 住院津貼:每年發放最多180日;
– 非住院津貼:每年發放最多30日。
注意事項:
1. 屬下列情況,不予發放疾病津貼:
- 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造成的損害;
- 由第三人的行為所引致且應由其負責賠償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2.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3. 登錄於社會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在向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實際服務期間,又或其於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登記尚未註銷之前,除養老金外,無權收取疾病津貼或社會保障制度之其他給付。
4.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