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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的給付

服務編號

FSS5010

服務簡介

社會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給付形式
福利金:
養老金、殘疾金。

津貼:
失業津貼、疾病津貼、出生津貼、結婚津貼、喪葬津貼。

其他:

呼吸系統職業病。

注意事項:

-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的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  如受益人同時具備要件申領多於一項上款所指的給付,則社會保障基金應將較有利的給付告知該受益人,並按其選擇作出支付。
-  收取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於每年一月份可獲發相等於當月給付金額的額外給付。
-  社會保障給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轉。

執行單位

社會保障基金〔FSS〕- 基金發放處

其它單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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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望德堂區辦事處 
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一樓P區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辦公時間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辦公)

查詢方法

電話   2853 2850
查詢熱線 2823 8238 (24小時)
電郵   at@fss.gov.mo

申請失業津貼

手續辦理類型

申請失業津貼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處於非自願失業狀況;

2.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之日起至少15日內仍處於失業狀況;

3. 在作出求職登記的季度前12個月中,至少有9個月以屬強制性制度受益人身份向社會保障制度供款;

4. 並無拒絕接受與其專業能力相符合的工作。

 

申請方式

1. “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

2. 跨部門一站式服務:親臨勞工事務局服務點辦理求職登記及《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時,可攜同所需文件一併辦理失業津貼申請;

3. 親臨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或委託他人代交文件。

申請文件(適用於上述申請方式第2點和第3點)

1. 具申請人簽署的專用申請表 [填表指示](可透過網頁下載或於社會保障基金服務點索取);

2. 出示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或影印本;

3. 由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申請《非自願性失業津貼確認書(電子版)》回條”影印本(出示正本);

4. 公司離職信影印本(註明離職日期及原因,須具簽名及公司蓋章);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資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給付且不更改銀行帳戶資料則可免交);

*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士,請參閱為無行為能力人士代理給付申請/代領給付的手續

辦理時間

1. 自於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之日起至失業狀況終止後30日內;

2. 如受益人的失業狀況超越有權收取津貼的最長期間(90日),則最遲於該期間終止後30日內。

服務承諾

申請人符合所有申請條件且交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計,14個工作日內回覆審批結果。

【註:1.倘因個案特殊而未能按時完成,則在遞交申請表的翌日起計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2.線下申請:以電話短訊或公函通知結果;線上申請:以一戶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結果。】

備註事項

發放期限:

1. 自求職登記日起計,每12個月為一期,發放失業津貼的時段是根據勞工事務局發出的確認書上所載的申請人符合要件的期間而定,且每期發放日數最長為90日;

2. 倘於12個月內已收取90日津貼,則自最後有權收取該津貼之日起計12個月後,方可在符合要件的情況下重新申請失業津貼。

注意事項:

1. 當失業狀況終止(如重新建立勞動關係或自己經營業務),必須在其開始後2日內書面通知社會保障基金;

2. 養老金、殘疾金、失業津貼及疾病津貼之給付不得互相重疊。  

3. 如需更新聯絡資料(地址、聯絡電話/接收短訊之流動電話),可透過“一戶通"、社保電子服務平台辦理,或填報 “個人資料更改表” *

法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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