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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制度供款

服務簡介

強制性制度供款適用人士

  1.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屬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僱主註冊
    首次與僱員建立勞動關係、且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
  2. 強制性制度受益人登錄
    僱主所聘用之僱員屬首次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者。
  3. 繳納本地僱員長工供款
    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4. 繳納本地僱員散工供款
    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5. 補交強制性制度供款
    在法定供款期限屆滿60日後,逾期繳納供款的僱主。
  6. 更改僱主註冊資料
    已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
  7. 投訴僱主無供款
    僱員如發現僱主沒有為其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及履行供款的責任,可作出投訴。
  8. 電子申報服務 – 啟動
    已於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有效僱主註冊之僱主。
  9. 電子申報服務 – 中止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
  10. 電子申報服務 – 新增及取消主帳戶持有人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
  11.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長工僱員任職資料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12.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散工僱員任職資料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13. 電子申報服務 – 繳納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14. 電子申報服務 – 繳納強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保障基金 – 供款事務處

服務辦理地點:詳細地址

查詢電話:(853) 2853 2850

24小時語音熱線:(853) 2823 8238

傳真:(853) 2853 2840

電郵:at@fss.gov.mo

網址:http://www.fss.gov.mo

網上查詢受益人編號: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s1s

透過登入〝一戶通〞帳戶於社保網頁查詢社保制度供款: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

透過自助服務機辦理社保服務:自助服務機服務內容及設置地點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散工僱員任職資料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申報期: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最後一日。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  商社通

  1. 登入「商社通」,選擇「散工僱員每月供款資料申報」服務。
  2. 用戶可透過【單筆輸入】、【批量輸入】的申報方式,申報散工僱員每月的工作日數。
    I. 【單筆輸入】:逐一輸入每名散工僱員輸入工作日數資料。
    II.【批量輸入】:按「Excel模板」格式建立載有散工僱員工作日數資料的試算表,並將資料匯入至商社通系統。
  3. 完成輸入及保存申報資料後,須於申報期限內「提交」資料,方完成有關申報手續。
  4. 受益人登錄 – 倘所聘用的本地僱員尚未登錄為社保制度受益人,有關僱主須於勞動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為有關僱員辦理登錄及供款。當僱主透過採用「商社通」為有關僱員申報入職時,如其適用於社保制度,將會同步為其辦理社保受益人登錄,無需另行辦理。
  5. 詳細操作指引,請參閱《商社通系統操作指南》

●  社保電子申報服務平台

可於散工申報期內申報散工僱員的任職資料,方式如下:

  1. 登入社保電子申報服務平台,申報工作月份內的散工僱員工作日數(僱員當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 / 僱員當月工作少於15日)。
  2. 輸入資料後,用戶按「儲存」,檢查申報的僱主註冊編號正確及按「確認儲存」後,系統將儲存已輸入僱員任職資料,並生成「申報版本」。
  3. 完成輸入當月所有僱員任職資料,須於申報期內由主帳戶按「提交」,檢查申報的僱主註冊編號料正確及剔選“與僱員已建立勞動關係”之聲明,並按「確認提交」後,將資料提交至社保基金,方完成當月的申報手續。
  4. 倘受聘之本地散工僱員從未於社保基金登錄成為受益人,可透過填妥電子版「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上載該僱員經掃描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電子檔(須載有僱員簽署的任職聲明) ,並聲明申報表內所填之內容已經員工核實正確無誤。
  5. 需根據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申報之場所辦理僱主註冊及為僱員繳納供款。
  6. 詳細操作指引,請參閱《電子申報系統操作指南》

注意:只有主帳戶具備「提交」申報資料至社會保障基金的功能。


備註/申請須知

  1. 只有主帳戶具備「提交」申報資料至社會保障基金的功能。
  2. 強制性制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僱主自己本人;
    2.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3. 不具支配及領導性質的提供勞務合同關係;
    4.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5.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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