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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制度供款

服務簡介

強制性制度供款適用人士

  1.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屬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僱主註冊
    首次與僱員建立勞動關係、且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
  2. 強制性制度受益人登錄
    僱主所聘用之僱員屬首次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者。
  3. 繳納本地僱員長工供款
    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4. 繳納本地僱員散工供款
    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5. 補交強制性制度供款
    在法定供款期限屆滿60日後,逾期繳納供款的僱主。
  6. 更改僱主註冊資料
    已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
  7. 投訴僱主無供款
    僱員如發現僱主沒有為其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及履行供款的責任,可作出投訴。
  8. 電子申報服務 – 啟動
    已於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有效僱主註冊之僱主。
  9. 電子申報服務 – 中止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
  10. 電子申報服務 – 新增及取消主帳戶持有人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
  11.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長工僱員任職資料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12.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散工僱員任職資料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13. 電子申報服務 – 繳納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14. 電子申報服務 – 繳納強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保障基金 – 供款事務處

服務辦理地點:詳細地址

查詢電話:(853) 2853 2850

24小時語音熱線:(853) 2823 8238

傳真:(853) 2853 2840

電郵:at@fss.gov.mo

網址:http://www.fss.gov.mo

網上查詢受益人編號: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s1s

透過登入〝一戶通〞帳戶於社保網頁查詢社保制度供款: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

透過自助服務機辦理社保服務:自助服務機服務內容及設置地點

繳納本地僱員長工供款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供款期限:按季度繳納,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繳納前一季度之供款。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僱主/合法代表可親臨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1. 僱員沒有變動 – 當季僱員任職情況沒有變動時的申報方法:
    1. 請確認「本地僱員名表」所列印的僱員資料是否正確;
    2. 如「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A欄所顯示的數目與應繳納供款僱員數目一致,蓋章後由僱主/合法代表簽名及於「簽署人姓名」之欄位以正楷填寫姓名即可(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
    3. 請於供款期限內帶同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透過以下方式繳納供款:
      1. 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以下電子渠道辦理:
        1.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或
        2. “一戶通”網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指定銀行之電子化渠道或櫃枱繳納(繳納方式)
      3. 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憑未經塗改的專用供款憑單,透過其指定方式繳納(繳納方式)
      4. 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繳納(繳納方式)
  2. 僱員有變動 – 當季僱員任職情況有變動時的申報方法:
    1. 計算「本地僱員名表」內仍在職僱員的每月供款份數:
      1. 請確認「本地僱員名表」所列印的僱員資料是否正確,倘有僱員離職,請刪除離職僱員的供款;
      2. 將仍在職僱員每月供款份數相加。
    2. 計算「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內的每月供款份數:
      1. 於「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填表樣本)(須由僱主/合法代表簽名及於「簽署人姓名」之欄位以正楷填寫姓名,並蓋上印章,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章)上申報當季僱員變動情況,包括標示其應繳納供款月份及入職/離職日期,及剔選(「✓」)「與僱員已建立勞動關係」之聲明;
      2. 將表內所有僱員每月供款份數相加。
    3. 將上述第2.1項及第2.2項計算所得的份數相加,便得出該季度每月應繳供款份數,於「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填表樣本)的B欄填上計算所得的每月供款份數及總份數,蓋上印章後由僱主/合法代表簽名及於「簽署人姓名」之欄位以正楷填寫姓名即可(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章)。
    4. 請於供款期限內攜同「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和「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到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繳納供款。
    5. 倘受聘之僱員從未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須同時遞交「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申報表須由僱主/合法代表及僱員簽名,並蓋上印章,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章)及僱員之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6. 需根據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申報之場所辦理僱主註冊及為僱員繳納供款。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費用

供款金額:按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額為每月90澳門元(僱主60元,僱員30元)。


審批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下,繳納之供款於供款月翌月內完成處理。


備註/申請須知

  1. 強制性制度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1. 與僱主為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的僱員;
    2. 根據學徒培訓合同或融入就業市場的職業培訓制度建立關係的僱員;
    3. 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2. 若長工僱員在入職或離職月份內工作未滿15天,僱主仍須於緊接的供款月內填妥「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為其申報入職 / 離職日期。倘該名僱員從未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需一併遞交該名僱員之「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及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以為其辦理受益人登錄。
  3. 當僱員在入職或離職月份內已工作15天或以上,僱主便須為其入職或離職月份供款。
  4. 僱主可透過社會保障基金網頁網上服務查閱僱員是否已登錄及其受益人編號。
  5. 第4/2010號法律規定,僱主可從僱員之工資中扣除僱員應繳納之供款。
  6. 即使僱員已領取養老金,僱主仍需在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期間,為僱員繳納強制性制度供款。
  7. 下列情況只可於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專區)繳納供款:
    1. 首次進行僱主註冊;
    2. 當季僱員任職情況有變動;
    3. 曾塗改或自行填寫的供款憑單;
    4. 散工供款。
  8. 社會保障基金會在每季供款月前向已註冊及供款的僱主寄發供款憑單,倘僱主在供款月中旬仍未收到憑單,可在社會保障基金網站下載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之空白表格填寫資料,或可攜同公司印章,以及財政局M/1正背頁副本或財政局M/8副本或曾於社會保障基金繳納供款之收據到臨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及就業專區)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專區)辦理補印憑單的手續。

相關規範或要求

  1. 逾期繳納供款
    在法定繳納期後60日內繳納,須支付遲延利息,每月利率為所欠供款總額的百分之三計算,不足一個月亦按一個月計算,金額最少為50澳門元;如60日後仍不繳納,除遲延利息外,按每一季度計算,還可被科處不超過所欠供款金額一半的罰款,但最低為500澳門元。
  2. 不正當據有供款
    僱主意圖將全部或部分依法從僱員的報酬中扣除的社會保障制度供款不正當據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屆滿後60日內將之繳交予社會保障基金,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處罰金;如實施犯罪者為法人,處最高360日罰金。
  3. 受益人逾期登錄
    與僱員建立首次勞動關係的僱主,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為有關的僱員辦理登錄及供款。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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