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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制度供款

服務簡介

強制性制度供款適用人士

  1. 根據勞動關係的一般制度,透過合同在僱主的支配及領導下工作,並收取報酬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包括受聘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的企業於外地分支或代理機構工作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2. 屬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撫卹制度登記的在職公共行政工作人員。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1. 僱主註冊
    首次與僱員建立勞動關係、且從未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
  2. 強制性制度受益人登錄
    僱主所聘用之僱員屬首次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者。
  3. 繳納本地僱員長工供款
    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4. 繳納本地僱員散工供款
    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5. 補交強制性制度供款
    在法定供款期限屆滿60日後,逾期繳納供款的僱主。
  6. 更改僱主註冊資料
    已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
  7. 投訴僱主無供款
    僱員如發現僱主沒有為其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及履行供款的責任,可作出投訴。
  8. 電子申報服務 – 啟動
    已於社會保障基金辦理有效僱主註冊之僱主。
  9. 電子申報服務 – 中止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
  10. 電子申報服務 – 新增及取消主帳戶持有人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
  11.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長工僱員任職資料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12. 電子申報服務 – 申報本地散工僱員任職資料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13. 電子申報服務 – 繳納強制性制度長工供款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聘用本地僱員長期為其工作的僱主。
  14. 電子申報服務 – 繳納強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已獲批准使用電子申報服務,並以具期限勞動合同聘用本地僱員為其工作的僱主。

查詢途徑

執行部門及單位:社會保障基金 – 供款事務處

服務辦理地點:詳細地址

查詢電話:(853) 2853 2850

24小時語音熱線:(853) 2823 8238

傳真:(853) 2853 2840

電郵:at@fss.gov.mo

網址:http://www.fss.gov.mo

網上查詢受益人編號:https://www.fss.gov.mo/zh-hant/eservice/s1s

透過登入〝一戶通〞帳戶於社保網頁查詢社保制度供款: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

透過自助服務機辦理社保服務:自助服務機服務內容及設置地點

僱主註冊

如何辦理

辦理時限

勞動關係開始緊接的供款月份內。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僱主只需透過「實體使用者帳戶」或「個人一戶通帳戶」(只適用於個人企業主或自由職業者等類別之僱主)登入「商社通」,成功申報僱員任職資料後,將同步辦理僱主註冊。
  2. 僱主/合法代表可親臨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務點辦理:
    1. 僱主註冊 / 更改資料申報表(格式FSS/DC-15)填表樣本);(須由僱主簽名,並蓋上印章*)(表格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2. 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格式FSS/DC/Guia-1)填表樣本)及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格式FSS/DC/Guia-17)填表樣本);(供款憑單及申報表須由僱主簽名,並蓋上印章*)(表格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 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章。
    3. 倘所聘用的本地僱員從未於社會保障基金登錄為受益人,須遞交:
      1. 該僱員的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格式FSS/DC-7)填表樣本);(申報表須由僱主及僱員簽名,並蓋上印章*)(表格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2. 該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 家務工作者僱主無需蓋章。
    4. 需根據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申報之場所辦理僱主註冊及為僱員繳納供款。
    5.  下列不同行業僱主需帶備之相關文件:
      1. 如為企業,尚須遞交:
        1. 財政局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開業)正、背頁影印本;
        2. 財政局營業稅M/8格式「徵稅憑單」影印本。
      2. 如為社團,尚須遞交:
        1. 刊登於政府公報之章程影印本;
        2. 可顯示財政局僱主登記編號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例如:財政局發出的證明書影印本,或為任一僱員在財政局辦理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影印本)
      3. 如為保險中介人,尚須遞交:
        1. 財政局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開業)正、背頁影印本;
        2. 財政局營業稅M/8格式「徵稅憑單」影印本;
        3. 個人保險代理人之聲明書及個人保險代理人僱員之聲明書填表樣本);(表格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4. 僱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5. 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及財政局辦理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影印本。
      4. 如為博彩中介人,尚須遞交:
        1. 財政局營業稅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開業)正、背頁影印本;
        2. 財政局營業稅M/8格式「徵稅憑單」影印本;
        3. 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博彩中介人准照影印本;
        4. 博彩中介人聲明書填表樣本);(表格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5. 僱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只適用於自然人);
        6. 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及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影印本。
      5. 如為自由及專門職業人士,尚須遞交:
        1. 財政局職業稅第二組M1/M1A格式「自由或專門職業-開業/更改資料申報書」(開業)正、背頁影印本;
        2. 僱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3. 可顯示財政局僱主登記編號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例如:財政局發出的證明書影印本,或為任一僱員在財政局辦理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影印本)
      6. 如為街市攤檔承租人,尚須遞交:
        1. 市政署發出的街市攤位承租人資料表影印本;
        2. 僱主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3. 可顯示財政局僱主登記編號的證明文件影印本。(例如:財政局發出的證明書影印本,或為任一僱員在財政局辦理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影印本)
      7. 如為本地家務工作者僱主,尚須遞交:
        1. 家務工作聲明書填表樣本);(表格可於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索取或於社保基金網頁下載)
        2. 為僱員在財政局辦理職業稅第一組M/2格式「登記表」影印本;
        3. 僱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4. 家務工作者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5. 載有正確住址的文件(如現居之水費單或電費單等)。
    6. 如為提前辦理僱主註冊,則只需遞交僱主註冊 / 更改資料申報表(格式FSS/DC-15)辦理僱主註冊聲明書(格式FSS/DC-26)填表樣本)(須由僱主簽名,並蓋上印章*)以及所屬行業所需之相關文件進行辦理;此外,僱主需於緊接的供款月份內,再攜同強制性制度供款憑單、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格式FSS/DC/Guia-17)、倘有的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格式FSS/DC-7)及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到臨本基金繳納供款。

服務辦理地點及時間

  1. 社會保障基金望德堂區辦事處
    地址:澳門馬忌士街2-6號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2.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1樓P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3. 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社會保障事務)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號3樓G區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6時(中午不休息)

審批所需時間

自交齊所需文件之日起計,最遲2 個工作日內完成。(服務承諾)


備註/申請須知

  1. 僱主註冊只需辦理一次,並發予僱主永久性註冊編號。
  2. 按相關規定,僱主不可以僱員身份為自己、以及為具配偶關係或具事實婚姻關係或同膳宿且屬第二親等內親屬進行強制性制度供款。
  3. 供款時必須使用與僱主註冊名稱相符的印章(屬家務工作者僱主除外)。
  4. 倘僱主資料曾作出更改(例如﹕商號名稱、場所地址等),須一併遞交相關財政局營業稅更改申報表(M/1)正、背頁影印本以辦理僱主註冊手續。
  5. 企業在結業的情況下,僱主應向社會保障基金作出申報,並同時遞交「本地僱員變動情況申報表」,以申報僱員之離職日期,及須一併遞交相關財政局「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M/1(結業)」正、背頁影印本。
  6. 僱主/合法代表成功透過「商社通」辦理僱員任職申報、或遞交所需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務點,將獲發唯一的僱主註冊編號。

相關規範或要求

所有與他人建立勞動關係的僱主,須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在社會保障基金辦理僱主註冊,以履行供款責任。違反者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2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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