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虚构劳动关系进行社保供款属不法行为

2011-11-01

就有一群小生意经营者(店主)日前于报章反映,发现有店主「伪称受雇身份由其朋辈代其供款或相互交换身份互相供款」,社会保障基金表示,虚构劳动关系需负上法律责任,如发现有关个案,会移交有权限实体调查及跟进。

反映有关意见的人士称,当年因严格遵守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中有关「店东及其配偶不得供款」的规定而长期没有进行社保供款,后来发现身边有年届六十岁或六十五岁,同为「店东及其配偶」而正领取社保给付的个案,希望「给守法者一个交待」。社会保障基金表示,根据社会保障制度及劳动关系法之相关规定,属个人企业 的雇主不能为其本人、配偶、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的亲人(包括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兄弟姊妹等),以其持有企业的雇员身份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但上述人士若以本地雇员身份受聘于其他企业,则其雇主有责任为其缴纳强制性制度供款,另外,在新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前,上述人士如从事第234/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指的自雇行业的人士,可透过自雇劳工身份供款,新法生效后,未受聘于其他企业工作而有意供款的人士,均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进行任意性制度供款,相互间并无抵触。

但若如意见所指,有关人士「是透过不合法律的行为伪称受雇身份由其朋辈代其供款或相互交换身份互相供款」,则属违法,需负上法律责任,当发现有虚构劳动关系及出现不适当供款行为等情况,会移交有权限实体进行调查。

市民倘有需要,可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2850查询或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了解更多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