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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死亡及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的取消
出稿日期 : 2025-12-21

本栏早前已透过多篇文章介绍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各项规定,今日将继续说明当非强制央积金帐户拥有人(居民)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内的结余将会如何处理。

根据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每名帐户拥有人的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最多可以由三个子帐户组成,分别为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倘若帐户拥有人不幸去世,其个人帐户的结余依法纳入其遗产,性质上与其他遗产财产无异,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按法律规定仅在帐户拥有人的待分割财产管理人或合法继承人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申请并全数提取帐户结余后,离世者的个人帐户便会被取消。

若继承人未有申请提取帐户内的结余,相关款项将按帐户性质分别作以下安排:

  1. 属于政府管理子帐户的部分,将继续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并根据第33/2017号《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每年获分配倘有的收益;
  2. 至于离世者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款项,则由基金管理实体继续管理。自社会保障基金得悉帐户拥有人死亡之日起计五年后,将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取消其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并将结算所得转入该离世者的政府管理子帐户。
    透过上述安排,使离世者的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内的款项可获得妥善保存与处理,确保其财产权益不受损害。
     

如欲了解更多,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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