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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 - 劳动关系终止时的处理
出稿日期 : 2025-11-18

本栏之前介绍了公积金共同计划的设立、供款流程,以及供款的投放分配等,今天会继续为大家介绍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雇主及雇员处理计划累算权益的程序。

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自雇员书面同意参与计划的翌月开始,并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终结。雇主应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透过提交基金管理实体指定的专用表格,将劳动关系终止的事宜通知基金管理实体;而雇员则可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对其供款子帐户内的权益作出处理。

以下以一雇员9月16日离职作为例子,说明在劳动关系终止时,雇主、雇员和基金管理实体各自需注意的事项。

  1. 雇主
    假设某雇员的最后受雇日期为9月16日,则雇主应最迟于10月内将离职雇员名单及相关资料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并为雇员缴纳时段为9月1日至9月16日的最后一期供款。

  2. 雇员
    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的翌月起计3个月内,上述例子即12月底前,可申请将其供款子帐户内的款项转移至其他子帐户,选项如下:
    (1) 转移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或
    (2) 倘已有其他供款子帐户,可转移至其他供款子帐户;或
    (3) 转至曾在非强制央积金内在其他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作整合。
    此外,倘雇员没有作出申请,将预设其款项保留在原基金管理实体开立的保留子帐户内继续滚存。

  3. 基金管理实体
    基金管理实体在接获雇主通知后,根据权益归属比率及供款时间,计算雇员有权取得雇主供款的结余,连同雇员的供款权益一并按雇员的意愿作相应的处理。若雇员未作出处理权益的选择,则有关的基金管理实体须于第2点所述期间届满的紧接5个工作日内,为雇员开立保留子帐户,并将有关的供款权益转入。
    对于雇员无权取得的雇主供款则归雇主所有,雇主可使用款项缴纳其他雇员的供款,或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提取款项,但该笔款项不能获得税务优惠。


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公积金计划的资讯,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node-7)或于办公时间致电2853 2850查询。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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