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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款项名单的声请
出稿日期 : 2025-06-30

不列入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名单的居民,倘分配款项前一历年身处澳门不足183日,但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请,并须以文件证明,经审批核准,其身处外地的期间可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1. 问:是否只要符合法律所指的例外情况就可以获豁免计算日数?
    答:不是,符合法律所指的例外情况而不在澳门的期间,经审批核准,其身处外地的期间可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倘加上实际身处澳门的日数后有至少183日或以上,才视为符合获分配款项的日数要件。
    例子:居民甲因2024年住院提出声请,提交的文件只显示其于2024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内地留医住院60日,而其于2024年1至10月期间,只有20日身处澳门,由于两段期间的日数相加后亦不足183日,故仍是不符合在澳条件的日数要件。
     
  2. 问:提出声请应该提交什么证明文件呢?
    答:由于计算日数的期间是分配款项前一历年,因此提交的文件必须要能够证明分配款项前一历年的状况,即倘就2025年款项名单提出声请,便要提交显示2024年状况的证明文件。
    例子一:以“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为原因,需提交的文件(例如成绩单或在学证明)必须载有学校名称、帐户拥有人姓名(须与澳门居民身份证一致)、学生证编号、在学时段、学科/学系名称。注意︰由于学生证或学费单等未能显示在学时段,故不予接纳。
    例子二:以“住所在内地且年满65岁”为原因,需提交由内地民政部门、居委会、村委会或院舍发出的居住证明,内容必须清楚显示分配款项前一历年居住内地的时段及内地住址。注意︰由于港澳居民居住证未能显示居住内地的时段,故不予接纳。
     
  3. 问:声请是否一定要本人亲临柜台办理?
    答:可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或网上平台办理声请手续。如递交纸本申请,可亲身或由他人代交,所有表格及声明书均需要帐户拥有人亲自签署。
     
  4. 如居民因在横琴生活而不列入名单,可以怎样做?
    答:居民可因应自身情况,如符合法律已订明的7种情况(例如:因年满65岁在内地常居、因负担在澳门居住的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以外地方工作等等),可优先以有关原因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请。居民也可因居于横琴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在当地认可的中小学或大学就读,透过“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或网上平台向社会保障基金办理声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声请人于分配款项前一历年的居住、工作或就读证明)。经审批核准,其身处横琴合作区的期间可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如加上在澳门的日数够183日,便可重新获得分配款项。


如欲了解更多,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或者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 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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