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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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的转移

出稿日期 : 2020-09-14

为落实中央公积金制度,加强本澳居民养老生活保障,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栏早前介绍了该制度中有关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的规定,今天会继续为大家介绍在非强制央积金中,有关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移的规定。

个人帐户的组成
首先,根据《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为每位合资格的澳门居民开立一个“个人帐户”,而个人帐户由以下三类子帐户组成:
1.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保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例如今年发放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金额为澳门元七千元),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2.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依法获准可管理退休基金的公司)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公积金计划的供款(例如雇员于在职期间,参与了公积金共同计划后由雇主及雇员所作出的供款);
3.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或个人计划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由此可见,帐户拥有人在不同途径所获得的款项,均会集中于个人帐户内管理。帐户拥有人可把个人帐户内的不同子帐户的结余互相转移,从而配合个人的投资策略。例如:可以把由政府负责管理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的结余,转移至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的供款子帐户内,从而把有关结余由政府管理改为由基金管理实体进行管理等。

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的转移

个人帐户拥有人可以向社保基金提出,将政府管理子帐户的款项,转出至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又或把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
每年从政府管理子帐户转出及转入政府管理子帐户可申请各一次,并每次在转移子帐户的款项时必须转移全部款项。
1. 从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的申请:不论转出至供款子帐户还是保留子帐户,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收到由社保基金提供的相关帐户拥有人的资料及转移款项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认购退休基金出资单位(目前,有关款项转出申请已可透过自助服务机、一户通手机app、社保网页等电子化方式办理)。
2. 转入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入的申请:
2.1 如由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子帐户转入,则须经雇主通知相关的基金管理实体已终止相关劳动关系后,基金管理实体才可把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如由公积金个人计划的供款子帐户转入,则须经帐户拥有人通知基金管理实体终止其供款后,基金管理实体才可把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
2.2 如由保留子帐户转入,可随时申请将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
2.3 完成审批有关转入政府管理子帐户的申请后,社保基金会向基金管理实体发出结算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接获社保基金通知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程序:
(1)结算相关供款或保留子帐户的全部退休基金出资单位;
(2)记录结算所得金额;
(3)向社保基金提供帐户拥有人的资料及转移款项的凭单;
(4)将款项转移至社保基金;
(5)取消相关子帐户。
2.4 社保基金在收到来自基金管理实体转入的款项后,将以审慎及低风险原则管理。

居民如想对非强制央积金有更多了解,可浏览社保基金网页(www.fss.gov.mo)、索取传单,或者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 2850。

注: 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