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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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出稿日期 : 2020-07-03

为落实中央公积金制度,加强本澳居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款项来源自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分配制度是指政府向合资格澳门永久性居民发放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发放至其政府管理子帐户。根据第7/2017号法律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歷年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允许,于备有款项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要件的居民,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二零二零年金额为七千澳门元;首次享有获分配款项权利者,可同时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一万澳门元。

以二零二零年预算盈余特别分配为例,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的居民,可享有获分配款项的权利:

(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年满二十二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二) 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仍然生存;
(三) 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 

居民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可被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为此,居民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明异议,并附以文件证明:

(一)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二) 住院;
(三) 住所在内地且年满六十五岁;
(四) 住所在内地,未年满六十五岁,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五) 在澳门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六) 负担住所在澳门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以外地方工作;
(七) 公务、为澳门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八)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可酌情例外许可。

居民提出获得款项权利的时效为自作出分配的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计三年,故提出获得二零二零年款项的权利将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 

此外,根据第7/2017号法律第十九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可透过申请提取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结余,但每年只可提取款项一次:

(一) 年满六十五岁。
(二) 未满六十五岁但符合下列任一原因:

  1. 本人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2. 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曾以此理由获准提前提取款项者,其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进行申请);
  3. 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

(三) 未满六十五岁但处于下列任一情况(只限提前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及鼓励性基本款项):

  1. 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2. 正收取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3. 正收取特别残疾津贴。

为使长者无需每年提交提款申请,社会保障基金由二零一九年八月起推出“自动提款登记措施”,凡年满六十五岁且正领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帐户拥有人可提出申请,社会保障基金确认其资格后,便会于每一备有款项分配的历年,自动将有关款项及收益直接存入其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银行帐户,直至居民主动取消自动提款或过身为止。

居民如想对非强制央积金有更多了解,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索取传单,或者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 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