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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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的转移

出稿日期 : 2019-10-20

为落实中央公积金制度,加强本澳居民养老生活保障,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于去年(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本栏早前已透过多篇文章介绍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当中的规定,今天会继续为大家介绍。

按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简称“非强制央积金”)规定,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为每位合资格居民开立一个“个人帐户”,参与了非强制央积金的个人帐户拥有人(简称“帐户拥有人”)的个人帐户将由以下三类子帐户组成:
1.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政府分配的款项,以及由其他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2. 供款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供款计划的供款;
3. 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负责管理,主要用作记录及管理因劳动关系终止时由供款子帐户转入的结余。
  
帐户拥有人可把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款项作出互相转移。今天本栏为大家介绍政府管理子帐户与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之间的款项转移。

帐户拥有人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将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至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以及把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转出及转入可申请各一次,并必须转移子帐户的全部款项。

1. 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出申请:不论转出至供款子帐户还是保留子帐户,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收到由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相关帐户拥有人的资料及转移款项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认购退休基金出资单位。

2. 政府管理子帐户款项转入申请:
2.1 如属公积金共同计划的供款子帐户,经雇主通知相关的基金管理实体已终止相关劳动关系后,基金管理实体才可把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如属公积金个人计划的供款子帐户,经帐户拥有人通知基金管理实体终止其供款后,基金管理实体才可把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
2.2 如属保留子帐户,可随时申请将款项转入至政府管理子帐户,但每年只可申请一次。
2.3 完成审批相关政府管理子帐户转入申请后,社会保障基金会向基金管理实体发出结算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接获社会保障基金通知之日起计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程序:
(1) 结算相关供款或保留子帐户的全部退休基金出资单位;
(2) 记录结算所得金额;
(3) 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帐户拥有人的资料及转移款项的凭单;
(4) 将款项转移至社会保障基金;
(5) 取消相关子帐户。
2.4 社会保障基金在收到来自基金管理实体转入的款项后,将以审慎及低风险原则管理。

市民如想对非强制央积金有更多了解,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页(www.fss.gov.mo)、索取传单,或者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 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