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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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上)

出稿日期 : 2019-08-09

为落实中央公积金制度,加强本澳居民退休后的生活保障,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已于去年(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本栏过往已透过多篇文章介绍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当中的规定,今天会继续为大家介绍。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款项来源自分配制度及供款制度。分配制度是指政府向合资格澳门永久性居民发放鼓励性基本款项及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发放至其政府管理子帐户。根据第7/2017号法律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歷年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允许,于备有款项历年的1月1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要件的居民,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款项,2019年金额为7,000元;首次享有获分配款项权利者,可同时获分配鼓励性基本款项澳门币10,000元。

以2019年预算盈余特别分配为例,同时符合以下3个要件的居民,可享有获分配款项的权利:
1. 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年满22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2. 2019年1月1日仍然生存;
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

居民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可被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为此,居民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明异议,并附以文件证明:
1.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
2. 住院;
3. 住所在内地且年满65岁;
4. 住所在内地,未年满65岁,基于健康原因,尤其因须接受非住院护理、姑息治疗、康復服务或须家人照顾;
5. 在澳门以外地方为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提供工作;
6. 负担住所在澳门的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主要生活费而在澳门以外地方工作;
7. 公务、为澳门服务而担任职务或履行其他公务;
8.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可酌情例外许可。

居民提出获得款项权利的时效为自作出分配的年度12月31日起计3年,故提出获得2019年款项的权利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


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下周本栏会继续为大家介绍。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 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