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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款项的提取 (下)
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非强制央积金”)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生效。上周本栏谈及有关款项提取方面的规定,今天会继续为大家介绍有关内容。
申请提前提取款项时,须向社会保障基金提交专用表格及有关文件,并由社保基金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及提交的文件釐定其可提取的款项金额。如以“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或“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的特别残疾津贴”作为申请原因,可提前提取的金额,以分配制度中歷年获政府注入个人帐户的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加鼓励性基本款项,再减去累计提取的款项为上限。具体例子如下:
甲歷年获政府注入个人帐户的款项(包括鼓励性基本款项)为五万六千元,其于上一年度曾以“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申请提前提取款项,并获社保基金批准提取一万元。现在,甲“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再度申请提前提取款项,减去已获提取的一万元,本次提取款项上限为四万六千元。
此外,符合提取款项资格的个人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个人帐户款项一次;如以“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为原因申请提前提取款项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取款项;倘提取款项涉及多于一个子帐户,帐户拥有人可按个人意愿在专用表格上指定各子帐户(包括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保留子帐户)的结算顺序,须注意的是,供款子帐户内雇主的供款结余需在劳动关系终止后方可申请提取。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内容,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宣传资料、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三三∕二○一七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