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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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积金计划的设立及参与

出稿日期 : 2018-04-30

第七∕二o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下称“非强制央积金”)已于今年一月一日生效。

非强制央积金的核心部分是供款制度,而供款制度须透过设立及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或公积金个人计划而执行。

公积金共同计划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自愿设立,雇员(澳门居民)自愿参与,简单而言有四个主要步骤:“由雇主拣选基金管理实体”、“设立合同”、“通知雇员参与”以及“供款”。

(一)首先,雇主决定加入非强制央积金后,应拣选合资格的基金管理实体,并与其订立公积金共同计划合同。

(二)接着,雇主向基金管理实体提交雇主专用申请表及相关文件,该基金管理实体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共同计划合同及上述文件转交社会保障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在收齐文件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批准申请,并向雇主发出批准通知书。

(四)雇主自接获计划生效的通知之日起计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雇员可选择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

(五)雇员自接获通知之日的翌月起计三个月内,须向雇主表达参与意愿,并提交经签署的参与同意书及相关文件,雇主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的翌月内,将之转交基金管理实体作开户准备。

(六)基金管理实体于缴纳首次供款前,为雇员开立供款子帐户。

(七)供款自雇员书面同意参与该计划的翌月开始计算,并于下一个月内缴纳。雇主和雇员每月各按雇员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五供款,而雇主更可设定对雇员更有利的供款比率。

公积金个人计划

年满十八岁,或未满十八岁但已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的澳门居民可成为帐户拥有人,即使已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的雇员,亦可同时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而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则只可透过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加入非强制央积金。步骤相对简单,有三个主要步骤:“由帐户拥有人拣选基金管理实体”、“设立合同”以及“供款”。

(一)帐户拥有人向基金管理实体提交专用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基金管理实体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个人计划合同及上述文件转交社会保障基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自收齐文件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批准申请,并向帐户拥有人发出批准通知书。

(三)帐户拥有人自计划生效的翌月开始自行缴纳供款,每月最低供款金额为澳门币五百元,也可按个人意愿提高,上限为澳门币三千一百元。

市民如想了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内容,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宣传资料、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五三 · 二八五o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七∕二o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及第三三∕二o一七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宋玉生广场三九八号中航大厦廿一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