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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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制度补充规定

出稿日期 : 2018-01-22

为配合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的实施,第33/2017号行政法规《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补充规定》已同步于今年一月一日生效,主要对以下程序进行规范:

(一)子帐户的运作

行政法规的第二章规范了组成个人帐户的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三类子帐户之间款项转移、以及提取所涉及退休基金单位的结算及认购的程序及时间。例如:基金管理实体须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基金单位的认购程序,及应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单位的结算程序等。

(二)投放供款

行政法规第三章规范了基金管理实体、雇主、雇员及帐户拥有人在公积金计划的供款投放,及运作须遵守的期间及程序。

此外,亦订定雇员可调整供款金额的程序。

(三)提供资讯

为处理提款申请,行政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实体应自接获社会保障基金查询相关供款子帐户,或保留子帐户结余的通知之日起计三个工作日内提供资讯。

(四)计算及发放

政府管理子帐户所得收益第7/2013号行政法规《管理公积金个人帐户款项所得的收益的计算及发放》废止,其内容将转由行政法规第四章规范。考虑到已参与非强制央积金的市民可透过子帐户的款项转移,进行更灵活的投资。

为配合上述相关措施,有需要将过往按每月最后一日计算收益的方式,优化为每日计算收益,并将原来的收益计算期由每年九月至翌年八月,改为每年一月至十二月。

(五)发放政府款项

第25/2012号行政法规《向公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发放款项的程序》废止,其内容将转由行政法规第五章规范。相关内容并没有更改,维持每年由社会保障基金负责编制及公佈有权获发放政府款项的帐户拥有人的名单。不被列入名单的帐户拥有人可提出声明异议。如声明异议获接纳,社会保障基金将向声明异议人发放款项。

市民如想瞭解更多有关非强制央积金的内容,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宣传资料、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2853-2850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7/2017号法律及第33/2017号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