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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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强制央积金款项提取

出稿日期 : 2017-10-27

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非强制央积金),将于明年一月一日生效,设立目的旨在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并补足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下称“帐户拥有人”)于非强制央积金的款项会集中于个人帐户内管理,当中包括为不同雇主工作所得的供款、个人的供款,以及政府所分配的款项。为鼓励居民储蓄,及早累积财富为日后退休养老作准备,非强制央积金的个人帐户具有可携性,即雇员在供款子帐户的基金单位不会因为劳动关系终止而被结算及提取,可转至保留子帐户继续滚存用作投资增值。

一般情况下,年满六十五岁的帐户拥有人才可申请提取其个人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款项。然而,法律亦设有例外规定,倘帐户拥有人未满六十五岁,但属于以下情况都可以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提取全部或部分款项:(1)本人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2)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3)人道理由。

若帐户拥有人曾经以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工作为理由提款,之后便不可再以同一理由作出申请。

此外,如果帐户拥有人未年满六十五岁,但基于下列原因,也可申请提前提款,但可提取的款项总额以其歷年累计政府所发放的拨款为上限,而现时累计的政府拨款总额(不包括利息收益)最高为五万六千澳门元:(1)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2)正领取社保的残疾金超过一年;(3)正领取社工局的特别残疾津贴。

需注意的是,不论帐户拥有人以上述任何原因作出提款申请,申请人每年只可以提取一次,同时,若雇主雇员的劳动关系尚未终止,雇主的供款结余是不可提取的,只有雇员部分才可以提取。

如想对非强制央积金有更多瞭解,可浏览社会保障基金网站(www.fss.gov.mo)、索取宣传资料、或于办公时间内致电二八五三 · 二八五○向社会保障基金查询。

注:本文内容主要参阅第七╱二○一七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规定。

(如对本栏有任何意见,请致函宋玉生广场398号中航大厦21楼法务局法律推广及公共关系厅或电邮89872233@dsaj.gov.mo,并注明姓名及地址。)

法务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