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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给付

服务编号

FSS5010

服务简介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给付形式
福利金:
养老金、残疾金。

津贴:
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

其他:

呼吸系统职业病。

注意事项: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的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  如受益人同时具备要件申领多于一项上款所指的给付,则社会保障基金应将较有利的给付告知该受益人,并按其选择作出支付。
-  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于每年一月份可获发相等于当月给付金额的额外给付。
-  社会保障给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执行单位

社会保障基金〔FSS〕- 基金发放处

其它单位/部门

--

申请地点

澳门马忌士街2至6号望德堂区办事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办公时间

社会保障基望德堂区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查询方法

电话   2853 2850
查询热线 2823 8238 (24小时)
电邮   at@fss.gov.mo

申请疾病津贴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疾病津贴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具医生证明处于患病的情况;

2. 在患病期开始的季度前的12个月中,向社会保障制度供款至少9个月;

3. 在患病期间并无从事任何有报酬的工作。

申请方式

1. “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 ;

2. 亲临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或委托他人代交文件:

 

申请文件(适用于亲临或代交方式)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出示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本或影印本

3. 填妥专用表格上的医生证明,且须由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出的执照的医生开具及适当签署,并由作诊断的卫生机构或入住的医院认证(如属非专用表格上的医生证明,则提交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

4. 倘患病期间有劳动关系,须提交由雇主透过专用表格作出的缺勤声明,或由雇主发出的缺勤证明影印本(具有雇主或其法定代表签名及印章);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如曾收取社保给付且不更改银行帐户资料则可免交)。 

* 如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士,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办理时间

患病翌日起至患病状况终止后30日内;

如患病期间超越有权收取疾病津贴的最长期间,则最迟于该最长期间终止后30日内提出申请。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注:1.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2.线下申请:以电话短讯或公函通知结果;在线申请:以一户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结果。】

备注事项

发放期限:

津贴自患病之翌日起计算:

–    住院津贴:每年发放最多180日;

–    非住院津贴:每年发放最多30日。

注意事项

1. 属下列情况,不予发放疾病津贴:

    -  因工作意外或职业病造成的损害;
    -  由第三人的行为所引致且应由其负责赔偿的疾病;
    -  由受益人本身故意造成的疾病;

2.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迭;

3. 登录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在向公共行政当局提供实际服务期间,又或其于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的登记尚未注销之前,除养老金外,无权收取疾病津贴或社会保障制度之其他给付。

4.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法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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