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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制度供款

服务简介

强制性制度供款适用人士

  1.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2.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服务对象及申请资格

  1. 雇主注册
    首次与雇员建立劳动关系、且从未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
  2. 强制性制度受益人登录
    雇主所聘用之雇员属首次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者。
  3. 缴纳本地雇员长工供款
    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4. 缴纳本地雇员散工供款
    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5. 补交强制性制度供款
    在法定供款期限届满60日后,逾期缴纳供款的雇主。
  6. 更改雇主注册资料
    已在社会保障基金注册的雇主。
  7. 投诉雇主无供款
    雇员如发现雇主没有为其于社会保障基金登录及履行供款的责任,可作出投诉。
  8. 电子申报服务 – 啟动
    已于社会保障基金办理有效雇主注册之雇主。
  9. 电子申报服务 – 中止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
  10. 电子申报服务 – 新增及取消主账户持有人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之雇主。
  11. 电子申报服务 – 申报本地长工雇员任职资料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12. 电子申报服务 – 申报本地散工雇员任职资料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13.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长工供款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聘用本地雇员长期为其工作的雇主。
  14. 电子申报服务 – 缴纳强制性制度散工供款
    已获批准使用电子申报服务,并以具期限劳动合同聘用本地雇员为其工作的雇主。

查询途径

执行部门及单位:社会保障基金 – 供款事务处

服务办理地点:详细地址

查询电话:(853) 2853 2850

24小时语音热线:(853) 2823 8238

传真:(853) 2853 2840

电邮:at@fss.gov.mo

网址:http://www.fss.gov.mo

网上查询受益人编号:https://www.fss.gov.mo/zh-hans/eservice/s1s

透过登入〝一户通〞账户于社保网页查询社保制度供款:https://eservice2.fss.gov.mo/Web

透过自助服务机办理社保服务:自助服务机服务内容及设置地点

电子申报服务 – 新增及取消主帐户持有人

如何办理

办理手续及所需文件

使用一户通实体帐户登入:

  1. 新增及取消主帐户持有人:
    由工作人员登入号(管理员)进入电子申报系统后,于帐户管理功能内新增及取消主帐户。

使用一户通个人帐户的登入:
雇主/合法代表可亲临或由他人代交以下文件至社保基金各服务点办理:

  1. 新增主帐户持有人
    电子申报服务(强制性制度供款)新增及取消主帐户表格(格式FSS/DC-94)填表样本);(须由雇主本人及新主帐户持有人签名,并盖上印章,家务工作者雇主无需盖章)(表格可于社保基金各服务点办理索取或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
    - 新主帐户持有人之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 / 护照影印本*。
    (*递交的资料需与申请一户通个人帐户的资料一致)
  2. 取消主帐户持有人:
    电子申报服务(强制性制度供款)新增及取消主帐户表格(格式FSS/DC-94)填表样本)。(须由雇主本人签名,并盖上印章,家务工作者雇主无需盖章)(表格可于社保基金各服务点办理索取或于社保基金网页下载)

服务办理地点及时间

  1. 社会保障基金望德堂区办事处
    地址:澳门马忌士街2-6号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四,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45分
    週五,上午9时至1时,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2.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1楼P区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3.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地址: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
    办公时间:
    週一至週五,上午9时至下午6时(中午不休息)

审批所需时间

自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承诺)


备注/申请须知

  1. 用户以“一户通”帐户登入“电子申报系统”。
  2. 主帐户为雇主本人、雇主法定代表或获授权人(须另行填写授权书)。
  3. 主帐户于电子申报系统内提交之所有申报资料及文件,等同以纸张形式提交,并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4. 主帐户持有人数目上限为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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