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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给付

服务编号

FSS5010

服务简介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给付形式
福利金:
养老金、残疾金。

津贴:
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

其他:

呼吸系统职业病。

注意事项: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的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  如受益人同时具备要件申领多于一项上款所指的给付,则社会保障基金应将较有利的给付告知该受益人,并按其选择作出支付。
-  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于每年一月份可获发相等于当月给付金额的额外给付。
-  社会保障给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执行单位

社会保障基金〔FSS〕- 基金发放处

其它单位/部门

--

申请地点

澳门马忌士街2至6号望德堂区办事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办公时间

社会保障基望德堂区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查询方法

电话   2853 2850
查询热线 2823 8238 (24小时)
电邮   at@fss.gov.mo

申请养老金

手续办理类型

申请养老金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1. 年满65岁;

2. 在澳门通常居住至少7年;

3. 已供款至少60个月。

申请方式

1. “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

2. 亲临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或委托他人代交文件;

3. 邮寄申请文件至社会保障基金(澳门邮政信箱3094号)。

申请文件(适用于上述申请方式第2点和第3点)

1. 具申请人签署的 专用申请表 [ 填表指示 ] (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3. 申请人的澳门元 银行账户 资料影印本;

4. 如委托他人代交,须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如邮寄申请,须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正本。

 

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代领养老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请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 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务承诺

申请人符合所有申请条件且交齐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14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批结果。

【注:1.倘因个案特殊而未能按时完成,则在递交申请表的翌日起计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2.线下申请:以电话短讯或公函通知结果;在线申请:以一户通推送或公函通知结果。】

备注事项

福利金额:

于2011年1月1日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后登录之受益人(即新制度受益人)收取的养老金每月发放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养老金金额 = 养老金金额上限x实际供款月数
                                       360

实际供款月数指在养老金开始发放的前一季度最后月份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最多为360个月。


 

注意事项:

1.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2. 养老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3. 养老金恒常于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发放当季三个月的给付;

4.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5.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6.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养老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7. 如新制度受益人供款月数在开始发放养老金后有所变化,养老金的金额将于每年4月按截止前一历年12月所累计的总供款月数重新调整;

8. 在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生效前已登录的受益人(即旧制度受益人),倘没有选择补扣供款,可按旧制度(第58/93/M号法令)规定的要件和方式申领养老金;

9.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法例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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