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及申報手續
1. 申報期
1.1 一般申報期
- 長工 – 僱員工作季度首日至緊接供款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
例:倘長工僱員1月20號入職,帳戶持有人可於1月1號至4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期間登入系統辦理申報手續。
- 散工 – 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至翌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
例:倘散工僱員1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帳戶持有人可於1月1號至2月倒數第二個工作日期間登入系統辦理申報手續。
1.2 補充申報期(只適用於長工供款)
- 聘用本地長工僱員之僱主,於繳納當季供款的翌日開始至供款月最後一日,仍可透過「電子申報系統」補充申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地長工僱員任職資料:
I. 只可補充申報供款月前一個月最後14日內入職或離職的僱員資料;
II. 在補充申報期內每一僱員只可申報一次入職或離職日期;
III. 不影響已於「申報期」內申報的每一僱員供款份數及金額之資料。
2. 申報手續
- 用戶於「申報期」內登入電子申報系統,申報工作季度內的長工僱員任職變動情況/工作月份內的散工僱員工作日數。
- 輸入資料後,用戶按「儲存」,檢查申報的僱主註冊編號正確及按「確認儲存」後,系統將儲存已輸入僱員任職資料,並生成「申報版本」。
- 完成輸入當季(長工)/當月(散工)所有僱員任職資料,須於申報期內由「主帳戶」按「提交」,檢查申報的僱主註冊編號正確及剔選“與僱員已建立勞動關係”之聲明,並按「確認提交」後,將資料提交至社保基金,方完成當季(長工)/當月(散工)的申報手續。
- 倘當季本地長工僱員沒有變動的情況,可直接於供款月首日下載憑單。
- 倘長工僱員在入職或離職月份內因工作未滿15天而無需為其繳納供款,但主帳戶仍須於相應之申報期內或補充申報期內,登入電子申報系統為其辦理申報入職/離職日期手續。
- 倘主帳戶沒有於申報期內「提交」申報資料,須於供款月份內到臨本基金各服務點,辦理當季(長工) / 當月(散工)任職僱員資料申報手續,以及繳納款項。
3. 受益人登錄
- 與僱員建立首次勞動關係的僱主,於該關係開始的緊接供款月份內為有關的僱員辦理登錄及供款。採用電子申報服務之僱主,亦可於電子申報系統為從未於社保基金辦理受益人登錄之僱員辦理受益人登錄。用戶可透過填妥電子版「受益人(本地僱員)登錄申報表」,上載該僱員經掃描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電子檔(須載有僱員簽署的任職聲明),並聲明申報表內所填之內容已經員工核實正確無誤,以完成受益人登錄。
4. 上載聲明書
- 指定行業之僱主,可透過系統上載經該僱員簽署之聲明書電子檔,以及倘適用之其他所需文件。
I. 博彩中介人之聲明書
II. 個人保險代理人之聲明書
III. 個人保險代理人僱員之聲明書
IV. 家務工作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