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期
1.1 一般申報期
- 長工 - 僱員工作季度首日起至供款月最後一日
例:倘長工僱員1月1號入職,帳戶持有人可於1月1號至4月30號期間登入系統辦理申報手續。 - 散工–僱員工作月份首日起至翌月最後一日
例:倘散工僱員1月工作滿15日或以上,帳戶持有人可於1月1號至2月28號期間登入系統辦理申報手續。
1.2 補充申報期(只適用於長工供款)
- 聘用本地長工僱員之僱主,於繳納當季供款的翌日開始至供款月最後一日,仍可透過「電子申報服務平台」補充申報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地長工僱員任職資料:
I. 只可補充申報供款月前一個月最後14日內入職或離職的僱員資料;
II. 在補充申報期內每一僱員只可申報一次入職或離職日期;
III. 不影響已於「申報期」內申報的每一僱員供款份數及金額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