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初次求職青年之津貼

申請條件
僱主如聘用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的青年,可申請津貼︰
  1. 已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的澳門居民;

  2. 未有工作經驗,且不超過二十六歲。

申請方法
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以下文件︰
  1. 經填寫之專用表格;

  2. 以僱主名義開立之澳門元銀行帳戶影印本;

  3. 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4. 由僱主發出的在職證明,須載有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入職日期、職務及議定之薪金(須具公司蓋章及負責人簽名)。

津貼金額及期限
  1. 聘用具有高中學歷之青年,可獲發金額為12,000澳門元之津貼,分六個月支付;

  2. 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學歷之青年,可獲發金額為15,000澳門元之津貼,分六個月支付。

注意事項
  1. 根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規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職位數目,故不得以受規章津貼的僱員代替企業現有之僱員,否則,除必須退還不應收取之款項外,在兩年內不可享有本規章的任何幫助,且不影響可能負上之法律責任,但若僱員人數下降並不是基於申請津貼所聘僱員代替現有僱員,或不是基於可歸責僱主的原因(例如離職僱員屬自行離職、退休等)而造成,則不在此限

  2. 為獲發放津貼,僱主實體須向被錄用之僱員提供使其適應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3. 如勞動關係終止或單方終止,則分期領取津貼之權利由終止日起即告失效。

  4.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