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失業者就業津貼

申請條件
僱主如已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招聘登記並聘用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的失業者,可申請津貼:
  1. 已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的澳門居民;

  2. 由勞工事務局因應已作求職登記之失業者及有待填補之職位空缺而介紹就業;

  3. 經勞工事務局證實為因年齡、缺乏職業技能或不具備現時對勞動力所需之適當技能而在勞動市場難覓得工作之失業者。

申請方法
僱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以下文件︰
  1. 經填寫之專用表格;

  2. 以僱主名義開立之澳門元銀行帳戶影印本;

  3. 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

  4. 由僱主發出的在職證明,須載有申請津貼所聘僱員的入職日期、職務及議定之薪金(須具公司蓋章及負責人簽名)。

津貼金額及期限
  1. 每聘用一名僱員獲發放之津貼金額為13,800澳門元,分六個月支付。

注意事項
  1. 根據《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規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職位數目,故不得以受規章津貼的僱員代替企業現有之僱員,否則,除必須退還不應收取之款項外,在兩年內不可享有本規章的任何幫助,且不影響可能負上之法律責任,但若僱員人數下降並不是基於申請津貼所聘僱員代替現有僱員,或不是基於可歸責僱主的原因(例如離職僱員屬自行離職、退休等)而造成,則不在此限

  2. 為獲發放津貼,僱主實體須向被錄用之僱員提供使其適應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3. 如勞動關係終止或單方終止,則分期領取津貼之權利由終止日起即告失效。

  4.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