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者參加培訓津貼

申請條件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本澳失業人士,可提出申請:
  1. 已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

  2. 在最近十五日內並未拒絕由勞工事務局介紹符合其職業能力之工作;

  3. 參加任何經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預先通過並由公共機構、行政公益機構或經行政長官以批示確認合資格之私人培訓機構所推行之職業培訓活動;

  4. 全部完成上述所指的培訓活動,或每月具至少百分之八十課堂出席率以及缺課必須為合理者。

申請方法
申請人須向勞工事務局遞交以下文件:
  1. 經填寫之專用表格;

  2. 勞工事務局證明申請人已登記,以及在最近十五日內並無拒絕由該局介紹的適當工作之聲明書;

  3. 由主辦培訓活動機構所發出之就讀證明;

  4.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背面影印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5. 申請人的澳門元銀行帳戶影印本。

學員須知
  1. 津貼由開始參加培訓活動之月份起發放,於翌月開始存入申請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但津貼於申請人不再具備發放條件之翌月停止發放。
    • 倘若缺席,培訓活動之津貼金額按照課堂出席比率計算,若申請人每月課堂出席率少於百分之八十,當月之津貼不予發放;
    • 倘因生病缺席,可於病癒日起三個工作天內遞交由澳門特別行政區醫院或衛生中心發出的患病證明文件,祇要缺席不超過每月課堂出席率的百分之二十,可獲發因病缺席期間之津貼;
    • 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過每月課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時,社會保障基金對具體個案審批後,可發放因病缺席期間之津貼;
    • 為獲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適當行為,只要獲僱主實體或勞工事務局證實,視為合理缺席,因此不會扣除任何培訓津貼;
    • 申請人在強制性假日豁免上課。
  2. 倘申請人於修讀課程期間從事有報酬之工作,應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退學,並須填寫“退學聲明書”專用表格。
    • 退學之申請經批准後,可獲發放按課堂出席比率計算的津貼;
    • 於從事有報酬工作後再次符合申領職業培訓津貼的法定要件,可按規定重新辦理有關手續,而有權收取的津貼則須與之前培訓期間所領取之金額一併計算;
    • 倘若無合理理由放棄修讀培訓課程,申請人必須退還已收取之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
    • 假如未在指定期限內退還該等款項,社會保障基金有權在給付將來的福利時扣減該款項。
  3. 失業津貼及職業培訓津貼不得互相重疊。

  4. 在勞工事務局作出求職登記時間較長的失業者,優先被錄取參加培訓活動。

  5.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

津貼金額
  1. 津貼之金額為每日80.00澳門元,每月最高金額為1,800.00澳門元,並於整個培訓進行期間發放,且最多發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