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聘用初次求职青年之津贴
申请条件
僱主如聘用同时符合以下要件的青年,可申请津贴︰
-
已在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的澳门居民;
-
未有工作经验,且不超过二十六岁。
申请方法
僱主须向社会保障基金递交以下文件︰
-
经填写之专用表格;
-
以僱主名义开立之澳门元银行帐户影印本;
-
申请津贴所聘僱员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
-
由僱主发出的在职证明影印本,须载有申请津贴所聘僱员的入职日期、职务及议定之薪金(须具公司盖章及负责人签名)。
津贴金额及期限
-
聘用具有高中学历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12,000澳门元之津贴,分六个月支付;
-
聘用具有高等教育学历之青年,可获发金额为15,000澳门元之津贴,分六个月支付。
注意事项
-
根据《就业辅助及培训规章》规定,制度的目的旨在增加工作职位数目,故不得以受规章津贴的僱员代替企业现有之僱员,否则,除必须退还不应收取之款项外,在两年内不可享有本规章的任何帮助,且不影响可能负上之法律责任,但若僱员人数下降并不是基于申请津贴所聘僱员代替现有僱员,或不是基于可归责僱主的原因(例如离职僱员属自行离职、退休等)而造成,则不在此限。
-
为获发放津贴,僱主实体须向被录用之僱员提供使其适应工作所需之一切援助。
-
如劳动关係终止或单方终止,则分期领取津贴之权利由终止日起即告失效。
-
因健康理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活动或就业辅助课程者,不得成为本规章津贴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