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者参加培训津贴

申请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本澳失业人士,可提出申请:
  1. 已在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

  2. 在最近十五日内并未拒绝由劳工事务局介绍符合其职业能力之工作;

  3. 参加任何经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预先通过并由公共机构、行政公益机构或经行政长官以批示确认合资格之私人培训机构所推行之职业培训活动;

  4. 全部完成上述所指的培训活动,或每月具至少百分之八十课堂出席率以及缺课必须为合理者。

申请方法
申请人须向劳工事务局递交以下文件:
  1. 经填写之 专用表格 ;
  2. 劳工事务局证明申请人已登记,以及在最近十五日内并无拒绝由该局介绍的适当工作之声明书;

  3. 由主办培训活动机构所发出之就读证明;

  4.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正背面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影印本。

学员须知
  1. 津贴由开始参加培训活动之月份起发放,于翌月开始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帐户,但津贴于申请人不再具备发放条件之翌月停止发放。
    • 倘若缺席,培训活动之津贴金额按照课堂出席比率计算,若申请人每月课堂出席率少于百分之八十,当月之津贴不予发放;
    • 倘因生病缺席,可于病癒日起三个工作天内递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医院或卫生中心发出的患病证明文件,祇要缺席不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的百分之二十,可获发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 倘若上述的因病合理缺席超过每月课堂出席率百分之二十时,社会保障基金对具体个案审批后,可发放因病缺席期间之津贴;
    • 为获得新工作而作出之适当行为,只要获僱主实体或劳工事务局证实,视为合理缺席,因此不会扣除任何培训津贴;
    • 申请人在强制性假日豁免上课。
  2. 倘申请人于修读课程期间从事有报酬之工作,应向社会保障基金申请退学,并须填写 “退学声明书”专用表格。
    • 退学之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发放按课堂出席比率计算的津贴;
    • 于从事有报酬工作后再次符合申领职业培训津贴的法定要件,可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而有权收取的津贴则须与之前培训期间所领取之金额一併计算;
    • 倘若无合理理由放弃修读培训课程,申请人必须退还已收取之款项予社会保障基金;
    • 假如未在指定期限内退还该等款项,社会保障基金有权在给付将来的福利时扣减该款项。
  3. 失业津贴及职业培训津贴不得互相重叠。

  4. 在劳工事务局作出求职登记时间较长的失业者,优先被录取参加培训活动。

  5. 因健康理由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参加职业培训活动或就业辅助课程者,不得成为本规章津贴的受益人。

津贴金额
  1. 津贴之金额为每日80.00澳门元,每月最高金额为1,800.00澳门元,并于整个培训进行期间发放,且最多发放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