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常见问题

获分配款项的权利

1.   怎样才能获分配款项(即从政府财政盈余中转入个人帐户的拨款)
参与人于备有获分配款项当年的1月1日仍在生,且于该日前已具备参与人资格,倘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获分配款项的权利。
例如2012年备有相关分配之款项,参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分配:
a. 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年满22岁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b. 2012年1月1日仍然生存;
c. 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2.   如何计算身处澳门的日数?
参与人身处澳门的日数是以治安警察局提供的出入境纪录为准,只要参与人在一天内曾身处澳门,便计算为身处澳门1日。

3.   所计算之历年内身处澳门不足183日,是否无法获分配款项?
参与人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亦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a. 就读由当地主管当局认可的高等程度课程;
b. 因伤病住院;
c. 年满65岁并以内地为常居地;
d. 受雇于已在本基金登录的雇主,且被派往澳门以外地方工作;
e. 因长期患病或卧病,又或全身或半身瘫痪而常居内地;
f. 负担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
基于人道或其他适当说明的理由,行政长官在听取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意见后,得许可将非因上述所指原因而不在澳门的期间视为身处澳门的时间。


启动款项

1.   参与人是否需要一定条件才可获得启动款项的分配?每名参与人是否只可获得一次启动款项?
如参与人于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该日前已年满22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于前一历年内至少有183日身处澳门;首次同时符合前述条件的参与人,且其个人帐户从未获得分配启动款项,则可享有一次性获分配启动款项的权利。

2.   2010年拨款的一万元与启动款项是否一样?
2010年拨款的一万元视为启动款项,已于2010年确定名单后转入合资格参与人的个人帐户内。

3.   例如2009年及2010年因身处澳门不足183日以致2010年及2011年不获分配款项,而今年已符合分配款项的各项条件包括2011年身处澳门至少有183日的要求,按新法规是否除可获得2012年拨款的六千元外,亦可同时获得分配启动款项一万元?
是。如参与人的个人帐户从未获分配启动款项,只要在任一历年内同时符合启动款项的条件,则可于该年享有一次性获分配的启动款项。按题述例子,于本年9月公佈确定名单后其个人帐户将被注入澳门币一万六千元(包括一次性的启动款项及2012年度拨款)。

  

声明异议

1.   声明异议有期限吗?是否需要亲临办理?
参与人填妥及亲自签署有关表格且齐备证明文件后,于2012年9月14日前交回或由他人代交至各服务地点。

2.   参与人不能签名该如何处理?
如参与人之澳门居民身份证上显示不会或不能签名,应在表格签名处打手指模代替;如参与人因身体问题以致不能签名,可在表格签名处打手指模并注明不能签名之原因。

3.   如参与人于201211日或之后死亡,或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否由他人代办声明异议?
参与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兄弟姊妹、父母的兄弟姊妹)或提供照顾者代办。

4.   去年已提交证明及声明以内地为常居地的参与人,今年还需办理声明异议吗?
对于65岁常居内地的参与人,去年已提交证明及声明以内地为常居地并获接纳,且已办理养老金或敬老金今年度(2012年)的在生证明,就2012年的拨款,参与人可自行声明提出2011年仍常居内地,免除重新递交证人或居住内地证明文件的手续。

5.   什么人可以作为证人?
只要是年满18岁的澳门居民,例如家人或朋友都可作为证人。

6.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士?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孙子女及其配偶、曾孙子女及其配偶。

7.   在国内开设公司,自己是雇主,是否可以负担在澳门的直系亲属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工作为原因办理声明异议,应递交什么文件作为工作证明?
如参与人为自营或自雇人士,须提供于当地工作的营业或执业证明文件(例如:营业税单、公司工商牌照,持牌人执照、营业许可等)。

8.   一直在外地工作,如已离职或以散工形式工作,应递交什么文件作为工作证明?
2012年拨款所计算的时段为2011年,如参与人于2011年曾受雇但现已离职,仍须递交由雇主发出的离职证明(须注明参与人的身份资料、工作时段及职位、公司名称及地址)。如参与人于2011年为散工人士,也须递交各雇主发出的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