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雇员聘用费

《聘用外地雇员法》于2010年4月26日生效,雇主须就每名实际受聘的外地雇员缴纳聘用费。
聘用费金额
  1. 每名外地雇员每月200澳门元,全数由雇主支付。
  2. 从事按第11/99/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而受该法令规范的加工制造业的雇主,获减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费,即每名外地雇员每月100澳门元,全数由雇主支付。
  3. 豁免聘用家务工作外地雇员的雇主缴付聘用费。 
计算方式
  1. 按《聘用外地雇员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聘用费自该法律生效后外地雇员获给予逗留许可或逗留许可获续期时起计算
  2. 聘用费以外地雇员身份证明文件之签发日期及失效或被废止日期按月计算。

开始计算:

  • 签发日期为某月1日至15日,则由该月首日起计算;
  • 签发日期为某月16日至31日,则由翌月首日起计算。

停止计算:

  • 失效或被废止日期为某月1日至15日,则由该月首日起停止计算;
  • 失效或被废止日期为某月16日至31日,则由翌月首日起停止计算。
缴纳期

以季度方式缴纳:

  • 第一季聘用费(即一、二、三月)在四月份缴纳;
  • 第二季聘用费(即四、五、六月)在七月份缴纳;
  • 第三季聘用费(即七、八、九月)在十月份缴纳;
  • 第四季聘用费(即十、十一、十二月)在下年一月份缴纳。
缴纳地点及方式

雇主/合法代表可凭外地雇员聘用费凭单,透过以下方式缴纳外地雇员聘用费:

  1. 可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以下电子渠道办理
    1.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ab.gov.mo/home)。
  2. 指定银行之电子化渠道及柜枱(缴纳方式)
  3. 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及分站,凭未经涂改的专用供款凭单,透过其指定方式缴纳(缴纳方式)
  4. 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缴纳方式)
缴纳手续

缴纳聘用费时,需连同已填妥的外地雇员聘用费缴纳凭单。

罚则
  1. 逾期缴付聘用费
    雇主不在法定期限内缴付聘用费,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3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2. 强制征收
    在指定期限内仍未缴付聘用费及罚款,将透过财政局税务执行处进行强制征收。

※ 不按时缴付聘用费,可构成废止聘用许可的依据

注意事项

倘雇主于供款月内仍未收到缴纳凭单,须于办公时间内到临社保基金各服务点补发凭单,并缴纳聘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