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下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成为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1. 年满18岁;
2. 未满18岁,但已根据第4/2010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者。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由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所组成:
-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为每一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自动开立;
- 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开立。
 
转移规则:
1. 须转移整个子帐户的结余;
2. 政府管理子帐户每年只可转出及转入各一次,由社保基金批准;
3. 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的转移,没有次数限制,通知基金管理实体即可;
4. 劳动关系终止或公积金个人计划终止供款时,才可转移供款子帐户的款项至保留子帐户及政府管理子帐户。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的特性
(1)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具可携性,即供款子帐户不会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被结算,在一般情况下,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需年满65岁才可提取帐户内的款项。
(2)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透过申请,可转移各子帐户之间的款项。
(3)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内的结余属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