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不当发放款项

1.  帐户拥有人不当收取的款项可在个人帐户结余内以扣除方式退回。

2.  如结余不足,帐户拥有人应自接获退回通知起计九十日内退回金额。逾期仍未退回,则进行强制征收。

3.  经帐户拥有人申请,可按月分期退回款项。分期退回的许可应定明分期退回的期数、每期退回的金额及有关的到期日。在相关到期日后六十日内仍未退回款项,则进行强制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