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强制性制度供款

适用人士
  • 根据劳动关系的一般制度,透过合同在雇主的支配及领导下工作,并收取报酬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包括受聘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登记的企业于外地分支或代理机构工作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 属任何任用方式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
雇主注册
  • 所有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的雇主,须于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内在社会保障基金办理雇主注册,以履行供款责任。违反者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 注册只需办理一次,并发予雇主永久性注册编号。
登录及供款
  • 与雇员建立首次劳动关系的雇主,于该关系开始的紧接供款月份内为有关的雇员办理登录及供款。违反者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科处2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
  • 登录只需办理一次,登录者获赋予受益人的身份,并获发给社会保障基金终生受益人编号。
供款金额

按行政长官批示订定,自2017年1月1日起,供款金额为:

  • 长工: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雇员当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每月90澳门元(雇主60元,雇员30元);雇员当月工作少于15日,每月45澳门元(雇主30元,雇员15元);
  • 按第4/2010号法律规定,雇主可从雇员之工资中扣除雇员应缴纳之供款。
供款的缴纳
  • 长工:按季度缴纳,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缴纳前一季度之供款;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于雇员工作月份的翌月内缴纳。例如:雇员在一月份工作,便应于二月份缴纳供款。
供款地点及方式
  • 长工供款:
    凭专用供款凭单,可透过以下渠道缴纳供款,并应以澳门元支付:
    1. 可透过“一户通”帐户登入以下电子渠道办理:
      1. “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商社通”手机应用程式 或 网上平台(https://www.ab.gov.mo/home
    2. 指定银行之电子化渠道及柜枱(缴纳方式);
    3. 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及分站,凭未经涂改的专用供款凭单,透过其指定方式缴纳(缴纳方式);
    4. 社保基金各服务点(缴纳方式)。
  • 具期限劳动合同(散工)供款:
    凭专用供款凭单,社保基金各服务点以指定方式缴纳供款,并应以澳门元支付(缴纳方式)。
电子化方式申报雇员任职资料及缴款
  • 电子化方式申报雇员任职资料及缴款简介

    为进一步便利及提高雇主申报雇员任职资料的效率,雇主可透过「实体使用者帐户」或「个人一户通帐户」(只适用于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等类别之雇主)登入「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一併办理财政局雇员职业税及社保基金强制性制度供款的申报手续,并可透过「商社通」缴纳有关款项。
    同时,雇主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选择使用社保基金的电子申报服务平台,只向社保基金办理本地雇员任职资料的申报手续。
    此外,聘有外地雇员的雇主,亦可透过社保基金电子申报服务平台及「商社通」网上平台或手机应用程式查阅及下载缴纳凭单及应缴聘用费的外地雇员名表。
    详情请参阅电子化方式申报雇员任职资料及缴款专题网页内容。
逾期缴纳供款

在法定缴纳期后60日内缴纳,须支付迟延利息,每月利率为所欠供款总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不足一个月亦按一个月计算,金额最少为50澳门元;如60日后仍不缴纳,除迟延利息外,按每一季度计算,还可被科处不超过所欠供款金额一半的罚款,但最低为500澳门元。

不正当据有供款
  • 雇主意图将全部或部分依法从雇员的报酬中扣除的社会保障制度供款不正当据为己有,而不在法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将之缴交予社会保障基金,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处罚金;
  • 如实施犯罪者为法人,处最高360日罚金。
注意事项:
强制性制度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1. 与雇主为配偶关系或具事实婚姻关系或同膳宿且属第二亲等内亲属的雇员;
  2. 根据学徒培训合同或融入就业市场的职业培训制度建立关系的雇员;
  3. 已在退休及抚恤制度登记的在职公共行政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