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證明簡介
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領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在生證明以維持發放。
倘於當年三月底仍未辦理,養老金/殘疾金由四月份起暫停發放,直至受益人補辦手續後,有權收取的給付可獲恢復發放。
辦理方式
為方便長者和殘疾人士辦理在生證明,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以下的辦理方式,包括:
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領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於每年一月份辦理在生證明以維持發放。
倘於當年三月底仍未辦理,養老金/殘疾金由四月份起暫停發放,直至受益人補辦手續後,有權收取的給付可獲恢復發放。
辦理方式
為方便長者和殘疾人士辦理在生證明,社會保障基金提供以下的辦理方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