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期

1.1 一般申报期

  • 长工 - 雇员工作季度首日起至供款月最后一日
    例:倘长工雇员1月1号入职,帐户持有人可于1月1号至4月30号期间登入系统办理申报手续。
  • 散工–雇员工作月份首日起至翌月最后一日
    例:倘散工雇员1月工作满15日或以上,帐户持有人可于1月1号至2月28号期间登入系统办理申报手续。

1.2 补充申报期(只适用于长工供款)

  • 聘用本地长工雇员之雇主,于缴纳当季供款的翌日开始至供款月最后一日,仍可透过「电子申报服务平台」补充申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本地长工雇员任职资料:
    I.   只可补充申报供款月前一个月最后14日内入职或离职的雇员资料;
    II.  在补充申报期内每一雇员只可申报一次入职或离职日期;
    III. 不影响已于「申报期」内申报的每一雇员供款份数及金额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