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粵澳在生證明協查
按照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領取社會保障基金養老金或殘疾金的受益人,須每年辦理在生證明,以維持給付發放。在生證明每年由1月1日開始接受辦理,倘於當年3月底仍未辦理,養老金/殘疾金由4月份起暫停發放,直至受益人補辦手續後,有權收取的給付可獲恢復發放。
2015年起,居住廣東省的澳門養老金或殘疾金受益人可親臨廣東省各地市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在生證明協查,完成辦理後有關資料將由當地經辦機構移交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免卻長者和殘疾人士兩地奔波,有利澳門居民跨境養老。同樣,參加並領取廣東省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士,也可在澳門社會保障基金各服務點櫃枱辦妥粵方所需的生存狀況認證,毋須前往內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