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2026號法律《修改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及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背景
為了確保受惠對象與澳門有較緊密聯繫,維護公帑的合理運用,澳門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任意性制度登錄及非強制央積金政府撥款均有身處澳門最少183日的要求。
是次修法的重點之一,在於明確將澳門居民身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下稱“合作區”)的特定情況,包括將在合作區居住、工作或就讀由當地主管部門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以及因負擔居於合作區的親屬主要生活費而在澳門以外地方工作等原因,納入法定例外情況,以便在處理上述兩項社保權益時,澳門居民身處合作區的期間可視為身處澳門。
同時,將申請社會保障制度疾病津貼所需醫生證明文件的認受範圍擴展至合作區。
![]() |
任意性制度登錄,請參閱申請任意性制度登錄的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