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僱員聘用費

《聘用外地僱員法》於2010年4月26日生效,僱主須就每名實際受聘的外地僱員繳納聘用費。
聘用費金額
  1. 每名外地僱員每月2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2. 從事按第11/99/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而受該法令規範的加工製造業的僱主,獲減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費,即每名外地僱員每月100澳門元,全數由僱主支付。
  3. 豁免聘用家務工作外地僱員的僱主繳付聘用費。 
計算方式
  1. 按《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聘用費自該法律生效後外地僱員獲給予逗留許可或逗留許可獲續期時起計算
  2. 聘用費以外地僱員身份證明文件之簽發日期及失效或被廢止日期按月計算。

開始計算:

  • 簽發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計算;
  • 簽發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計算。

停止計算:

  •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日至15日,則由該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 失效或被廢止日期為某月16日至31日,則由翌月首日起停止計算。
繳納期

以季度方式繳納:

  • 第一季聘用費(即一、二、三月)在四月份繳納;
  • 第二季聘用費(即四、五、六月)在七月份繳納;
  • 第三季聘用費(即七、八、九月)在十月份繳納;
  • 第四季聘用費(即十、十一、十二月)在下年一月份繳納。
繳納地點及方式

僱主/合法代表可憑外地僱員聘用費憑單,透過以下方式繳納外地僱員聘用費:

  1. 可透過“一戶通”帳戶登入以下電子渠道辦理:
    1. “一戶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網上平台(https://www.mo.gov.mo/home);
    2. “商社通”手機應用程式 或 網上平台(https://www.ab.gov.mo/home)。
  2. 指定銀行之電子化渠道及櫃枱(繳納方式)
  3. 市政署轄下指定的市民服務中心及分站,憑未經塗改的專用供款憑單,透過其指定方式繳納(繳納方式)
  4. 社保基金各服務點(繳納方式)
繳納手續

繳納聘用費時,需連同已填妥的外地僱員聘用費繳納憑單。

罰則
  1. 逾期繳付聘用費
    僱主不在法定期限內繳付聘用費,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科處300澳門元至1,000澳門元的罰款。
  2. 強制徵收
    在指定期限內仍未繳付聘用費及罰款,將透過財政局稅務執行處進行強制徵收。

※ 不按時繳付聘用費,可構成廢止聘用許可的依據

注意事項

倘僱主於供款月內仍未收到繳納憑單,須於辦公時間內到臨社保基金各服務點補發憑單,並繳納聘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