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自《聘用外地僱员法》于2010年4月26日生效后,僱主须就每名实际受聘的外地僱员缴纳聘用费。

聘用费是按月计算的,雇主须就每名外地雇员缴纳每月200澳门元的聘用费,但如从事第11/99/M号法令第一条的规定而受该法令规范的加工制造业的雇主,获减收百分之五十的聘用费,即每名外地雇员每月100澳门元。

聘用外地家佣的雇主获豁免缴纳聘用费。

聘用费以外地雇员身份证明文件之签发日期及失效或被废止日期按月计算。

开始计算:

- 签发日期为某月1日至15日,则由该月首日起计算;

- 签发日期为某月16日至31日,则由翌月首日起计算。

停止计算:

- 失效或被废止日期为某月1日至15日,则由该月首日起停止计算;

- 失效或被废止日期为某月16日至31日,则由翌月首日起停止计算。

例子:

如外地雇员乙的身份证明文件于3月1日至15日期间获签发或获续期,雇主须为外地雇员乙由3月份开始缴纳聘用费,但如果其身份证明文件于3月16日至31日期间获签发或获续期,则雇主由4月份起才须为乙缴纳聘用费。

每年的1月、4月、7月及10月缴纳前一季度的聘用费。 例如:4月份缴纳1月至3月的聘用费。

本基金于每季的缴纳期前会向雇主寄发外地雇员聘用费缴纳凭单。

雇主经核对「外地雇员聘用费缴纳凭单」上之外地雇员人数及金额正确后,可于法定缴费期内带同上述凭单到临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及分站或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聘用费。
• “一户通” 或 “商社通” 手机应用程序或网上平台
• 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
-望德堂区办事处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 市政署辖下指定的市民服务中心
• 指定的银行

倘不按期缴纳聘用费,雇主可被科处罚款,按涉及的每1名外地雇员计算,科处300澳门元至1,000澳门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