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优惠

为釐定雇主在所得补充税及职业税的可课税利润,雇主向公积金共同计划作出的供款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从可课税利润中扣除。
 
临时税务优惠
为鼓励更多雇主尽早加入制度,在制度实施首三年,雇主除可获得上述税务优惠,还可享有额外两倍的税务优惠,从可课税利润中扣除。
 
例子:
 
• 假设雇员甲及其雇主已参与非强制央积金
• 雇员甲每月基本工资:澳门币10,000元
• 雇主供款比率为5%
雇主供款金额:澳门币10,000元X 5% =澳门币500元
 
• 根据现行税务法例规定,雇主供款金额可享税务优惠=澳门币500元
临时税务优惠:澳门币500元X 2(倍) = 澳门币1,000元
因此,雇主从可课税利润中合共扣除澳门币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