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優惠

為釐定僱主在所得補充稅及職業稅的可課稅利潤,僱主向公積金共同計劃作出的供款視為經營成本或從事業務的負擔,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
 
臨時稅務優惠
為鼓勵更多僱主儘早加入制度,在制度實施首三年,僱主除可獲得上述稅務優惠,還可享有額外兩倍的稅務優惠,從可課稅利潤中扣除。
 
例子:
 
• 假設僱員甲及其僱主已參與非強制央積金
• 僱員甲每月基本工資:澳門幣10,000元
• 僱主供款比率為5%
僱主供款金額:澳門幣10,000元X 5% =澳門幣500元
 
• 根據現行稅務法例規定,僱主供款金額可享稅務優惠=澳門幣500元
臨時稅務優惠:澳門幣500元X 2(倍) = 澳門幣1,000元
因此,僱主從可課稅利潤中合共扣除澳門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