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Governo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提取款项手续-无行为能力人士

服务对象与申请资格
下列被列入拨款名单的帐户拥有人,且属无行为能力人士(例如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

- 年满六十五岁或以上的帐户拥有人
- 未满六十五岁的帐户拥有人,因本人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 年满六十岁且没有从事有报酬活动的帐户拥有人
- 未满六十五岁的帐户拥有人,基于人道或其他具适当说明的理由
- 未满六十五岁的帐户拥有人,因配偶、任一亲等的直系血亲或姻亲的严重伤病而需负担庞大的医疗开支
- 未满六十五岁的帐户拥有人,正收取社会保障基金的残疾金且已收取超过一年
- 未满六十五岁的帐户拥有人,正收取社会工作局特别残疾津贴

申请方式
亲临或由他人代交。

必须递交文件
代理人除递交提款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外,还须递交下述文件。

法定代理人
1. 提取款项申请表
2. 法定代理人及帐户拥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证明属法定代理人关系之证明文件
4. 经代理人签署由本基金提供的声明书(C/4)
5. 代理人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号影印本


无法定代理人
亲属 (帐户拥有人配偶和三亲等内血亲为限,三亲等内血亲如父母 / 子女、(外)祖父母 /(外)孙、兄弟姊妹、(外)曾祖父母 /(外)曾孙、父母的兄弟姊妹、甥姪)
1. 提取款项申请表
2. 亲属须递交与帐户拥有人关系的证明文件
3. 亲属及帐户拥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4.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账户拥有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证明文件
5. 经代办亲属签署由本基金提供的声明书(C/4)
6. 代办亲属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号影印本


提供照顾之人士
1. 提取款项申请表
2. 帐户拥有人、提供照顾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3. 公共医疗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发出证实账户拥有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况的证明文件
4. 经提供照顾者签署由本基金提供的声明书(C/4)
5. 提供照顾者的个人澳门元银行帐号影印本

备注事项
帐户拥有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其个人帐户内全部或部分款项

附件文档
提取款项申请表   [表格下载] / [填表样本]
声明书(C/4)     [表格下载] / [填表样本]

法例网址
第7/2017号法律。[B.O. 25(I),19/0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