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65歲且常居內地
在澳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
未滿65歲但基於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者
負擔住所在澳門的配偶、任一親等的直系血親或姻親的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
公務、為澳門特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適用於基於人道或適當說明的理由
適用於基於人道或適當說明的理由—身處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於2023年3月1日或之後到合作區)
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有183日
如帳戶擁有人去世,可由其配偶、第一親等直系血親或繼承人代為提出聲明異議
僅適用於無行為能力的帳戶擁有人辦理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