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八条规定,领取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须每年办理在生证明,以维持给付发放。在生证明每年由1月1日开始接受办理,倘于当年3月底仍未办理,养老金/残疾金由4月份起暂停发放,直至受益人补办手续后,有权收取的给付可获恢復发放。
2015年起,居住广东省的澳门养老金或残疾金受益人可亲临广东省各地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生证明协查,完成办理后有关资料将由当地经办机构移交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免却长者和残疾人士两地奔波,有利澳门居民跨境养老。同样,参加并领取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士,也可在澳门社会保障基金各服务点柜枱办妥粤方所需的生存状况认证,毋须前往内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