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下列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成为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
1. 年满18岁;
2. 未满18岁,但已根据第4/2010号法律第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在社会保障制度登录者。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由政府管理子帐户、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所组成:
- 政府管理子帐户由社会保障基金依职权为每一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自动开立;
- 供款子帐户及保留子帐户由基金管理实体开立。
 
 
•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的特性
(1)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具可携性,即供款子帐户不会因劳动关系的终止而被结算,在一般情况下,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需年满65岁才可提取帐户内的款项。
(2)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透过申请,可转移各子帐户之间的款项。
(3) 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内的结余属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的。
 
• 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及鼓励性基本款项
如歷年财政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允许,于预算盈余特别分配及相关金额行政长官批示公佈的历年的一月一日仍在生,且于前一历年内同时符合下列要件的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可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 年满二十二岁;
(三) 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处澳门特别行政区。
 
首次获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可同时享有一次性鼓励性基本款项。鼓励性基本款项为一项单一的金钱给付,金额为澳门币一万元。
 
《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届时原第14/2012号法律《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帐户结余将自动转入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各自的政府管理子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