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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法案获通过 残疾金申领将适用所有残疾人士
2018-07-02

《修改第4/2010号法律〈社会保障制度〉》法案今日(2日)获立法会细则性通过。法案于十月一日生效,将取消该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二)项有关“须在取得受益人资格后才出现残疾”的申请要件,使残疾金能普遍地适用于所有残疾人士,以体现制度的公平性。

目前,取得社会保障制度受益人资格前已处于残疾状况的残疾人士,只要符合条件,可透过申领由社会工作局发放、金额与社会保障制度残疾金相同的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法案生效后,所有残疾人士只要符合其他申请要件,均可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申领残疾金。而正领取临时性残疾补助津贴人士亦会自动转为残疾金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