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给付

服務編號

FSS5010

服務簡介

社会保障制度包括下列给付形式
福利金:
养老金、残疾金。

津贴:
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出生津贴、结婚津贴、丧葬津贴。

其他:

呼吸系统职业病。

注意事项:

-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的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  如受益人同时具备要件申领多于一项上款所指的给付,则社会保障基金应将较有利的给付告知该受益人,并按其选择作出支付。
-  收取养老金或残疾金的受益人于每年一月份可获发相等于当月给付金额的额外给付。
-  社会保障给付不可查封及不可移转。

執行單位

社会保障基金〔FSS〕- 基金发放处

其它單位/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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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澳门马忌士街2至6号望德堂区办事处 
澳门黑沙环新街52号一楼P区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氹仔哥英布拉街225号3楼G区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辦公時間

社会保障基望德堂区办事处
星期一至星期四,09:00至13:00,14:30至17:45
星期五,09:00至13:00,14:30至17:30

政府综合服务大楼(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保障事务)
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至18:00(中午照常办公)

查詢方法

电话   2853 2850
查询热线 2823 8238 (24小时)
电邮   at@fss.gov.mo

申请残疾金

手續辦理類型

申请残疾金

服務對象與申請資格

1. 在澳门通常居住至少7年;

2. 已供款至少36个月;

3. 经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证明处于残疾状况(如因一般疾病、意外、职业病或职业意外,暂时或长期绝对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视为处于残疾状况)。

申請方式

2. 亲临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或委托他人代交文件;
3.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可到社会保障基金网站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申请文件(适用于上述申请方式第2点和第3点)

1. 具申请人签署的专用申请表 [填表指示] (表格可透过网页下载或于社会保障基金服务点索取);
2.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影印本;
3. 提交最近3个月内由澳门注册医生发出的因疾病或意外而影响工作能力或谋生能力的医疗报告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如残疾评估登记证显示属重度/极重度残疾的情况可免除提交);
4. (倘有)残疾评估登记证影印本,连同授权社会保障基金索取残疾评估的健康状况资料及证明文件影印本的“声明书”;
5. 申请人的澳门元银行帐户资料影印本;
6. 如委托他人代交,须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影印本(须出示正本核对);如邮寄申请,须递交申请人于当年度有效的在生证明文件正本。
 
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申请/代领残疾金
 倘申请人属无行为能力的人士(例如处于昏迷、智障、精神病、痴呆症等无法自行管理财产的情况),参阅为无行为能力人士代理给付申请/代领给付的手续
 

服務承諾

接受社会保障基金会诊委员会健康评估日期:由递交申请表及所需文件的翌日起计,40个工作日内获安排接受本基金会诊委员会健康评估。

(备注: 应申请人要求延期及外访检查个案除外)

 

備註事項

注意事项:

1. 受益人可自预计符合有关要件之日起计提前最多一个月递交申请;

2. 递交申请后,社会保障基金会安排申请人于指定时间接受会诊委员会之评估;

3. 残疾金自递交申请及所需要件成立之月份起开始发放;

4. 残疾金恆常于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发放当季三个月的给付;

5. 养老金、残疾金、失业津贴及疾病津贴之给付不得互相重叠;

6. 受益人必须于每年1月办理在生证明

7. 每年1月可获发与其残疾金金额相同之额外给付;

8. 如领受残疾金期间有意就业,可参与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并按要求的时间作出申报,详情请参阅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章程;

9. 倘受益人重新从事有薪酬工作,但没有通知本基金停止残疾金的发放或按时申报参与 “鼓励残疾金受益人就业计划”,可导致残疾金被终止发放且须偿还于工作期间已收取的残疾金款项。如受益人停止工作后欲再次领取残疾金,必须重新申请及接受会诊委员会的健康评估;

10. 如需更新联络数据(地址、联络电话/接收短讯之流动电话),可透过“一户通”、社保电子服务平台办理,或填报 “个人资料更改表” *。

 

 

法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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