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供款计划简介

公积金供款计划包括:
  1. 公积金共同计划:由雇主自愿设立,雇员自愿参与(注1,2)。请按此参阅公积金共同计划的设立及参与步骤
  2. 公积金个人计划 :由非强制央积金个人帐户拥有人自愿设立及参与。请按此参阅公积金个人计划的设立步骤
公积金供款计划内关于基金管理实体(注3)及退休基金的选择权,按供款计划的不同,选择权亦有不同的规定:
公积金共同计划
由雇主选择基金管理实体,雇主及雇员各自为自己的供款部分选择合适的退休基金及投放分配。
公积金个人计划
由个人计划供款人全权选择。
 
(注)
(1)根据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雇主”是指透过合同,支配及领导雇员工作,并向雇员支付报酬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无法律人格之社团或特别委员会。
(2)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可参与公积金共同计划,但仍可参与公积金个人计划。
(3)“基金管理实体”是指获得二月八日第6/99/M号法令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且根据第7/2017号《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的规定获准在非强制央积金登记其管理的一项或多项退休基金的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