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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有缺陷之失業者就業津貼
申請條件
由企業或非政府組織為幫助身體或行為上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所推行之職業培訓、庇護工場、工作崗位之配合或建築障礙之消除等活動,培訓實體可申請津貼。
申請方法
培訓實體須向社會保障基金遞交以下文件:
經填寫之
專用表格;
須遞交申辦培訓課程之計劃書/計劃方案及預算,由社會保障基金轉交勞工事務局作審視並提供意見。
津貼金額
培訓活動之津貼金額不得超過500,000.00澳門元。
注意事項
因健康理由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參加職業培訓活動或就業輔助課程者,不得成為本規章津貼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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