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央積金個人帳戶由政府管理子帳戶、供款子帳戶,以及保留子帳戶三類子帳戶組成。子帳戶內的款項在符合條件下可互相轉移,承接上期介紹了關於政府管理子帳戶的款項轉移,本期將繼續為大家介紹供款子帳戶與保留子帳戶的款項轉移。
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由基金管理實體負責開立及管理。有別於政府管理子帳戶款項轉移須向社會保障基金申請,供款子帳戶和保留子帳戶的款項轉移,均由帳戶擁有人向擬轉入款項的子帳戶所屬的基金管理實體提出申請。對於供款子帳戶而言,帳戶擁有人需注意僅在公積金共同計劃勞動關係終止,或者公積金個人計劃終止供款時,才可將供款子帳戶的款項轉出至其他子帳戶。無論供款子帳戶或保留子帳戶的款項轉移,每次均必須轉移相關子帳戶的全部款項,但次數不限。
以下舉例說明,假設周女士在A基金管理實體開立了一個公積金共同計劃的供款子帳戶,同時在B基金管理實體擁有一個保留子帳戶。周女士上月離職,打算將供款子帳戶的款項轉到保留子帳戶,具體轉移程序如下:
周女士向B基金管理實體提出轉入款項申請,將A基金管理實體的供款子帳戶款項轉到B基金管理實體的保留子帳戶。收到申請後,B基金管理實體通知A基金管理實體進行款項轉移。
A基金管理實體接獲B基金管理實體的通知後,在核實周女士的僱主已清繳所有供款,並按權益歸屬計算可獲取僱主的供款權益情況下,於二十個工作日內須完成所有程序,包括結算供款子帳戶的退休基金出資單位,並記錄結算所得金額,向B基金管理實體提供周女士的資料及轉移金額的憑單,將款項轉移至B基金管理實體,然後取消供款子帳戶。
B基金管理實體在收到由A基金管理實體發送的款項及資料起計十個工作日內,須認購退休基金出資單位,並記錄到周女士的保留子帳戶。
如想了解更多有關非強制央積金子帳戶之間款項轉移的資訊,可瀏覽社會保障基金網站(https://www.fss.gov.mo/zh-hant/rpc/account)或於辦公時間致電2853 2850查詢。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及第33/2017號行政法規《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的規定。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全文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補充規定》全文